成都商报讯(记者 董馨)业主邹先生回家,因为业主卡无法打开自家楼下的门禁系统,气愤中和保安发生了冲突,并踢坏了单元的门禁系统。近日他被青羊法院判处罚金刑3000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5日的凌晨1点过。和朋友饮酒后的邹先生回到位于贝森路323号的小区,准备回家。可走到楼下单元门时,他拿出业主卡却无法打开门禁系统。急着回家的他,与闻讯赶来的保安发生了冲突。气急之下,邹先生踢了门禁系统,后借着酒劲又将该单元门禁系统推倒。他的举动,导致一楼墙面的大理石及门禁系统损坏。后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5500元。事发后不久,物管公司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去年11月3日,邹先生被公安机关挡获。
案发后,邹的家属赔偿了6000多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检方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对邹先生提起了指控。在开庭审理此案时,邹先生后悔莫及,他称自己因为喝了酒又急着回家才冲动酿成错误,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处。
青羊法院支持了检方的指控,认为邹先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鉴于邹先生认罪态度较好,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性质及情节可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