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经过:
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承诺全封闭式庭院管理,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小区业主李某在小区内丢失一台价值1950元的助力自行车后(在小区车棚内丢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审理及判决: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保安费,可是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财产安全的义务。原告物业公司诉称,保安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自行车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管理规约》不能视为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对李某的自行车不具有合同保管的义务,自行车丢失原因是因犯罪行为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交纳物业管理费。
李某不服继续上诉,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疏于安全防范管理,违反了双方管理公约的约定,但李某自行车的丢失并不是该违约直接造成的,且安全保卫工作是整个物业服务管理中的一个方面,故物业公司不负有全部赔偿责任,可视其违约情况,应适当做出赔偿,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390元,李某向物业公司交纳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三、法律评析:
本案中,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虽然包含每户每月4元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有一定的范围,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这一责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对于这类案件的审判及物业公司规范管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