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
网友duhuaifeng88:我买了一套90.5平方米的房子。我于2011年7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1年11月11日交房领取钥匙。交房后,物业公司要求我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缴纳物业费。请问,我的物业费是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缴纳还是从交房之日起缴纳?
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潘红卫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定,该网友所购买的房屋,应当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他使用之日起缴纳物业管理费。现物业公司要求其从合同签订之日就承担物业管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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