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1 08:54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姚长寿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按立法程序,条例草案将在3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进行第三次审议。昨日,省人大邀请了13名各界的专家学者聚在一起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小区电梯、停车位、业主大会投票权、物管收费等成为参会专家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热点一:小区电梯管理 物管应配备专门管理员
“每次电梯出了事,找物管都说不归他们管,我们都不晓得找哪个?”家住城东某小区的杨先生说,去年小区电梯坏了,找了物管、找了电梯公司,折腾了近一周,才解决问题。杨先生遭遇的电梯问题不是个案。
《条例》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论证会专家、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法律顾问曾晓鸣说,现在小区电梯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安全管理问题刻不容缓,“我认为在《条例》中应明确规定,除了电梯质量外,还应增加电梯管理方面的条文。”曾晓鸣建议,物业公司应该配备专业的物管管理电梯,“这方面南京做得比较好,南京就明确规定将住宅电梯安全纳入物业管理的范畴,要求物管配备专门的电梯管理员。”
热点二:小区车位管理 条件允许可新划定车位
“前几年钱不够,买房子时没有买车,现在小区的车位有些出租了,都停满了,停车位不够怎么办?”武侯区的吴女士买车后最头疼的问题就是停车,她想给车找个“家”。
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如果小区开始车位有剩余,后来随着买车的业主增多,车位又不够。《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参与论证会的专家认为,新增车位的划定,应明确要避开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确保突发事情发生时,不至于影响消防等救援行动。
热点三:物管收费调整 建议报物价部门备案
物管收费问题是小区住户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特别是物管调整收费。市民李先生就说,物管收费调整,物管公司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调,这些都要说清楚,不然业主就可能拖延物管费。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优相符的原则,由双方在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费应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对于需调整物业服务费的情形,《条例》(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社保基数交付标准调整的;(三)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登记变动的;(四)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
论证会专家、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法律顾问曾晓鸣建议,物业服务费调整,建议要报物价部门备案,以便政府对物管收费调整情况的了解、指导,这样可以防止物管企业随意调整收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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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条例立法 将扩大社会参与面
物业管理事关千家万户,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010年年底,省法制办向公众征求2011年立法计划项目时,物管条例得票在地方性法规候选项目中位居前列,并顺利入围最终的立法项目名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调研论证,充分采纳了常委会审议和调研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法制委、法工委除了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人大征求意见,还将扩大社会参与面,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四川人大网等网站上征求意见、组织讨论。此外,还将陆续召开相关部门、宣传媒体、法学专家、普通业主等多行业、多形式的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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