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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水厂谁来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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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戚祥浩
商报讯 水费暴增,物业公司认为是管道漏水所致,故而拒缴水费,认为应该业主和水厂埋单,因此水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清偿拖欠的水费5万余元及高额违约金。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支付5万余元水费,并适当调低违约金数额。
2008年7月,平阳鳌江某商住广场的一家物业公司与水厂签订了一份《供用水合同》。2011年5月,该物业公司因4、5月份水费突然暴增而拒缴。由于一再催讨水费未果,同年7月,水厂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物业公司清偿拖欠水费5万余元及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温州水务集团对该小区进行漏水检查,发现该小区第5幢商铺前下方管道破裂,并由其他单位进行了维修。物业公司已向该小区全体业主收取了当年4、5月的水费。
庭审中,物业公司答辩称,他们小区每月的正常水费是9000-10000元,水费激增是因为消防管道漏水导致的,因此增加的水费应由实际使用人即小区全体业主承担,同时消防管道应为国家公共设施而非小区自身设施,其铺设是经过自来水厂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因此消防管道维修和管理的责任在于原告自来水厂,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其承担。水厂方则认为,在供用水合同生效后,其按合约向被告供水,小区供水管道的所有权及维修责任不在于他们,要求被告必须如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来水厂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尽管实际用水人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但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区业主正常的用水量和水费,也无法提供其增加的水量和水费,被告无法证明漏水与水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小区消防管道是小区的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负有维修管理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水费5万余元及违约金,考虑到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有失公平,法院依法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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